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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者:金枪哥官网发布时间:2022-08-27访问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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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与总公司的差别与联络

沈嗣良Sangrur(原创所写1995年《中国经济工作通信》1995年第13期)

注:记得那一年,忠禹同志命令我,写一则该文,把控股公司和总公司说清楚)

从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或民营企业对控股公司与总公司的管理工作存有不够规范化的难题。主要就难题有:1、名称不规范化,即对控股公司与总公司不加差别;2、政府机构不规范化。由于把控股公司视作总公司,因此控股公司与总公司组织政府机构市辖县变成了一两件事;3、控股公司与总公司相混为一谈,即使等同于;4、母女亲密关系倒转,即使再次出现逆向持股;5、存有先有儿子后有孟子的情况;6、分权重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很多;7、寡头垄断难题有所再次出现。

下面主要就从政治学原理和国际车辆通行作法的角度,介绍控股公司与总公司的差别与联络,聊聊他们的看法。

一、关于控股公司

(一) 控股公司的概念。所谓控股公司,指的是由若干个具备分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在标准化管理工作基础上共同组成的中国经济共同出资。

(二)法律条文特征。1、是由两个以上民营企业共同组成;2、是企业企业法人的民营企业共同出资;3、要注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4、各核心成员民营企业具备分立的企业法人资格;5、集团公司政府政府机构是由各核心成员民营企业依照集团公司会章商谈成立的政府政府机构,通常称为执委会,政府政府机构的管理工作公益活动,是建立在股份控制和合约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主宰民营企业行使职权其公法或者核心成员民营企业强迫限制、放弃他们的部分权力和自主性而实现与别人联手所逐步形成的一类中国经济亲密关系;6、集团公司内部依照集团公司会章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即控股公司的政府政府机构或主宰民营企业对集团公司辖下核心成员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公益活动推行标准化指挥、指导和协调;7、控股公司内各核心成员加入集团公司后,并不失去企业法人的自主性,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经营管理工作的自主性,核心成员民营企业作为分立税款的性质不变,各核心成员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公平的,以充分商谈为原则;8、无法逐步形成产业或行业寡头垄断。

(三)控股公司核心成员的法律条文串联方式。通常来说,控股公司中各核心成员民营企业间的法律条文串联方式有3种:1、占优势地位的是总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的股份占有亲密关系;2、合约方式的串联;3、合资经营、入股方式的串联,仅是合资经营、入股亲密关系还无法构成集团公司,要成为集团公司核心成员,要与总公司达成一致标准化管理工作协定或承认集团公司会章(实际也是协定)。

(四)控股公司的分类。控股公司,通常分为两种。一类是协同型联手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内所有民营企业是公平的。集团公司是由商业目的而结合并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民营企业所共同组成;另一类是捷尔恩河型联手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中有一个母公司(主宰公司,也称总公司),其他为捷尔恩河公司或为关联公司(合资经营、入股、合约串联)。在捷尔恩河型联手控股公司中,集团公司核心成员可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总公司(也称核心民营企业,法律条文地位为母公司,公司内部有若干个总公司或分厂);第二个层次——控股公司(也称核心层、紧密层,与总公司是母女亲密关系);第三个层次——入股、合

伙性质的核心成员民营企业(也称半紧密层,在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下,与总公司是入股或合资经营亲密关系);第四个层次——契约(合约)型民营企业(也称松散层,在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下,与总公司是契约、合约亲密关系)。

二、关于总公司

(一)总公司的概念。通常意义上的总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政府机构的大型公司。它通常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民营企业中拥有他们的权益。

(二)法律条文特征。1、是捷尔恩河型联手控股公司的核心民营企业,其法律条文地位为母公司(也称主宰民营企业)。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公益活动,在法律条文上要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4、母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基本亲密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亲密关系,即母公司是控股公司的股东,控股公司是分立的公司企业法人。5、母控股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条文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逆向持股);通常各自分立负债,不存有控股公司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控股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6、会计制度:(1)母公司要制作集团公司结算报告,要制备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公司内各分立企业法人为单位。7、管理工作亲密关系。在捷尔恩河型联手控股公司中,总公司代表控股公司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它有权以集团公司名义行使职权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公司所负有的义务。通常来讲,在捷尔恩河型联手控股公司中,集团公司政府政府机构应由集团公司核心成员自行商谈依集团公司会章而定。集团公司政府政府机构往往与总公司的政府政府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暑办公)。因此,总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即集团公司核心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控股公司亲密关系的特殊性,控股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控股公司:(1)制定标准化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3)产权转让和兼并其他公司;(4)控股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派。8、总公司与控股公司以外的集团公司核心成员民营企业的亲密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标准化管理工作依集团公司会章而确定。

三、两者的差别与联络

(一)法律条文地位不同。控股公司是许多企业法人共同组成的共同出资,这种共同出资将来很可能受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法调整。而总公司是企业法人民营企业,规范化的总公司及母控股公司亲密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控股公司包含总公司,但并非所有总公司都要成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捷尔恩河联手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是总公司,而在协同型联手控股公司中,不存有以谁为核心民营企业的难题,所有民营企业是公平亲密关系,在集团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下公益活动。在后一类控股公司中,集团公司核心成员民营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他们的若干个控股公司,这种集团公司往往是强强联手。

(三)注册注册登记方式不同。总公司既可以以他们为核心共同组成捷尔恩河型联手控股公司或与其他公司一起共同组成协同型联手控股公司,也可以仅在母控股公司范围内逐步形成公司集团公司。共同组成控股公司须批准和注册登记。但总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组织政府机构不同。控股公司的组织政府机构由集团公司会章(集团公司核心成员商谈一致)决定,而总公司的组织政府机构要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会章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管理工作的原则和依照不同。控股公司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经核心成员民营企业讨论通过的会章决定的。总公司是分立公司企业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总公司如果是集团公司核心成员,要履行集团公司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总公司作为捷尔恩河型联手控股公司中的主宰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公司管理工作的重任。总公司与集团公司利益的协调,与核心成员民营企业相互权利义务亲密关系是集团公司立法和集团公司协定(会章)要解决的重要难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控股公司并不是分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公司的法律条文后果由集团公司核心成员民营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公司会章另有签订合同的除外)。总公司与其他核心成员民营企业一样,分立开展经营公益活动,是分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核心成员民营企业除另有签订合同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控股公司立法比较滞后。集团公司的设立、集团公司核心成员亲密关系的处理,母控股公司的亲密关系,控股公司的管理工作基本原则,集团公司的寡头垄断,分权总公司等难题都缺乏法律条文的界定和规范化。

该文来源:《中国经济工作通信》1995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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